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,实现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,达到“抓管理、上等级、全面提高企业素质”的要求,特制定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。
“暂行规定”是考核有色企业物资管理工作,衡量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的依据和标准。
第二条 物资供应是企业生产、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,物资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,对提高产品质量,降低成本,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。
第三条 物资供应工作的方针是:供应好、周转快、消耗低、费用省。企业物资部门的职能是管供、管用、管节约。
第四条 物资部门是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职能机构,其管理权限是:宣传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遵守物资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各项物资政策、法规;监督物资合理使用;按上级规定制订合理、切实可行的物资节约奖励办法;合理运用企业储备资金和调度库存物资。
第五条 物资机构的设置,应符合精简、统一、高效的原则,尽量减少中间环节。
第六条 企业对物资部门配备的干部要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,配备一定数量的经济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,并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七条 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,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,采用先进的装备、技术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。
第二章 基础工作
第八条 基础工作是实现物资管理各项目标的保证。主要包括定额、计量、信息、标准化、规模制度、基础培训等内容。
第九条 物资部门必须实现计划、采购、供应、统计、核算、核销、仓库、质量、消耗(储备)定额等管理工作的标准化。
第十条 物资部门负责制订各项物资供应定额、辅助材料发放限额,配合生产、技术部门制定工艺定额,并负责各项物资消耗定额的考核、检查等管理工作。定额水平必须先进合理。
第十一条 物资部门要根据年度生产建设任务,物资供应计划、历年消耗水平以及物资的资源、渠道、运输、到货情况,按照保证供应及合理储备的原则,对各种主要原材料核定合理储备量,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库存资金定额、落实到专业人员。
第十二条 物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,进出库物资均须严格计量,促进计量工具和检测手段的完善,并对物资使用过程中的计量进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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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物资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规划,采取措施,进行智力投资,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,逐步提高物资队伍的素质。
第十四条 要建立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网络,并配备专(兼)职信息人员。
第十五条 要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,重视对信息的搜集、整理、储存、分析和运用。
第三章 计划管理
第十六条 物资供应计划由企业物资部门根据生产、建设任务的需要和有关要求编制。
第十七条 物资申请、采购计划的编制,要根据各用料部门提出的用料计划和有关资料,经过会审,进行综合平衡,确定物资申请、采购量。
第十八条 计划确定后,必须严格执行,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,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。
第十九条 明确核销品种和范围,采用切实可行的核销办法,弄清物资来源去向,积累资料,开展分析,摸索消耗规律,为正确编制计划和修改定(限)额服务。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
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“市场管理条例”和物价政策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物资采购计划,经济合理、齐备及时、按质按量地采购各种物资,以保证生产建设需要。
第二十二条 生产所需的主要原燃材料,要从长远观点出发,根据市场变化,建立起比较巩固、稳定的定点协作关系。
第二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慎重、必须符合“经济合同法”,并要认真执行,加强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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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仓库管理
第二十四条 必须重视物资仓库建设和仓库管理完善仓库各项规章制度,实行标准化管理,积极采用现代化装备和手段,搞好库容库貌,创建文明仓库。
第二十五条 仓库设置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适应,重视仓库的日常维护和改造。
第二十六条 物资入库必须按规定时间、技术标准、程序和方法认真验收。未经验收的物资严禁与在库物资混放。
第二十七条 物资入库后,必须实行“四号定位”,“五五摆放”,标记分明,堆放整齐,达到帐、卡、物、资金四相符。
第二十八条 仓库物资必须实行技术保管,定期进行维护保养。
第二十九条 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手续,具备合法的依据和凭证。
第三十条 对已出库的物资,凡因工艺变更,消耗余料,质量不符等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进行物资盘点,出现盘盈盘亏时,要有完整的准确原始记录,并查明原因,及时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 仓库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,建立安全组织和安全检查制度,完善安全措施,注意防火、防盗、防汛、防爆,按统一规定,划分仓库安全防范级别,防止各类事故发生。
第三十三条 仓库必须加强库存物资管理,坚持资金下库,及时掌握库存动态,实现“日清日结”。
第六章 物资核算
第三十四条 物资部门必须对采购成本、物资消耗、资金使用状况和管理费用等进行核算,正确反映物资部门创造的经济效益。
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要制定内部核算价格目录,由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,本着:“准确、全面、合理、系统”的原则编制和修订。
第三十六条 物资采购必须开展成本核算,择优选购。
第三十七条 物资消耗必须全面核算,分级管理,核算的重点是定(限)额物资,做到全面、准确、口径统一为修订定(限)额和实行物资节约奖提供依据。
第三十八条 物资部门必须开展资金使用核算,做到合理占有资金,加速资金周转,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,及时清理在途贷款。
第三十九条 物资部门要对管理费进行全面核算,做到严格控制,合理使用,节约开支。
第四十条 物资部门必须加强废旧物资、包装物的管理,做好回收、利用和处理工作。
第七章 物资统计
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重视统计工作,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,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法实施细则,和国家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法实施细则,实施细则,充分发挥物资统计在提供信息、制定定额、编制计划、进行决策、加强管理方面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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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物资供应统计要建立完整的统计机构网络。实现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,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(兼)职人员,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,设立各类统计台帐,并根据统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,统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物资动态,做到及时、准确、全面,并有文字说明。
第四十四条 要建立统计报表审核和数字质量检查制度,加强统计监督,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。对弄虚做假造成的统计数字不实或违反统计法现象的,要进行抵制和及时向上级反映。根据统计报表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,及时写出专题报告和书面分析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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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现代化管理
第四十五条 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,逐步实现管理思想现代化,管理组织现代化,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方法现代化。
第四十六条 物资部门要按各自的条件,积极选用目标管理、价值工程、ABC管理法等先进管理方法,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。
第四十七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是实现物资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,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,为进行行业联网作好准备。
第九章 横向经济联合
第四十八条 物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,开拓物资市场,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渠道,不断扩大物资供应资源。
第四十九条 物资部门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必须遵循“扬长避短、平等自愿、互利互惠、共同发展”的原则,重点放在资源开发、合作经营、补偿贸易等方面。
第十章 物资工作纪律
第五十条 企业物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令,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搞好精神文明建设。